刘慧律师亲办案例
采用绕关方式运输白糖进境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刘慧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4
浏览量:754


采取绕关入境方式运输白糖,偷逃应缴税款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薛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巫某某受他人指使,从沈家门附近水域出发,由张某某驾驶船只,薛某某确定坐标,联系大船,指挥船员从不明国籍的船只上接驳白糖,并通过绕越我国海关设关地的方式,将净重610吨的白糖运回境内,被上海海警在我国领海水域抓获。

后查,2019年5月前,薛某某、张某某受他人指使共参与4次以绕关入境的方式运输白糖,共计偷逃税款2100余万元,李某某、巫某某受他人指使共参与3次、共计偷逃税款152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采取绕关入境的方式运输白砂糖,偷逃应缴税款税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予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薛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巫某某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李某某有揭发他人罪行行为,查证属实,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判处巫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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