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慧律师亲办案例
在销售进口食品时没有加贴中文标签,是否应予十倍赔偿?
来源:刘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07
浏览量:2208

商家在销售产品时,常常没有充分注意到法律法规的要求存在各种瑕疵,也时常遭遇到职业打假人将自己告上法庭,下面就是一列在销售进口食品时没有加贴中文标签,被诉要求十倍赔偿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6日,莫某在A公司处购得QPRESERVA红酒14瓶,每瓶单价670元,价款共计9,380元。莫某已经饮用2瓶,尚余12瓶未开封。因发现该产品外包装没有中文标签,故莫某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退货并退回货款;2.要求十倍赔偿。

原告诉称:

食品安全标准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卫生标准、质量标准、标签标准等多个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只有符合全部强制性标准的食品,才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被告销售给原告的产品并没有加贴任何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可能会导致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故涉案产品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被告明知涉案产品没有加贴任何中文标签,未履行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被告辩称:

涉案产品系合法进口,已经过我国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已经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的入境检疫,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已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涉案产品进口手续合法。

涉案产品的中文标签放在箱底,被告只因疏忽而没有予以加贴,此并不代表涉案产品质量不合格。

涉案产品对原告没有产生任何损害,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以及其因饮用该产品而造成了损害,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质量不合格,且原告的行为也不是用于生活消费,故本案不符合法定赔偿标准。

争议焦点:

原告仅以涉案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要求获得十倍的赔偿金有无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间存在有效买卖合同关系,涉案商品系进口产品,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有中文标签,现被告在未予加贴中文标签的情况下出售给上诉人,确有不当。故对于莫某要求退货并要求A公司退回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应当配备中文标签,却没有配备,属于商品标注瑕疵,并不代表产品质量瑕疵,且莫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为饮用了该产品而发生了损害。故莫某要求A公司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一、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接受莫某退货并退还货款8,040元(退货内容:QPRESERVA红酒12瓶);

二、驳回莫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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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刘慧律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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