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慧律师亲办案例
张某某故意伤害缓刑一案
来源:刘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6
浏览量:607

案情简介:
201810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家园**室内,因被害人吴某将其屋内物品损坏心生不满。张某某用拳头殴打吴某的头部,用腿部、膝盖挤压吴某的身体,造成其胸部、胁骨受伤。经鉴定,吴某右侧第4-6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胸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伤;张眼睑及眼周挫伤构成轻微伤,张上臂、右前臂挫伤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吴某因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吴某对张某某表示谅解,并建议本院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负有一定责任;2.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并签字具结;3.张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法庭对张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名被害人轻伤二级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说法: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后果的,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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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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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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