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及同伙3人(均已判决)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XXX号KTV包房内唱歌,同伙人之一因琐事用啤酒泼被害人何某某脸部,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吴某某与同伙3人采用拳打脚踢及持啤酒瓶殴打的方式致被害人何某某头部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何某某因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头皮裂伤,其伤势分别构成轻微伤。2018年1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责任。
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律师说法:
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聚众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