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借条时,借款人以没有直接使用款项,而是转借给他人为由,是否能否认借贷关系?
张三民间借贷一案
原告:张三
代理人:刘慧律师,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
主要案情:
被告李四以投资公司为由,以高额利息引诱,向张三借款,张三认为与被告李四是亲戚关系,便信以为真,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下,四处筹钱借给了被告。原告共计交付被告人民币400,000元,其中10,000元为现金支付,390,000元转账支付。没有借条。后该借款期限已到,但被告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这些钱不是被告借的,而是案外人肖某某从原告处借的,只是借用被告的银行卡转账。肖某某是买卖钢材的,这些钱全部给了肖某某使用,自己只是中介和联系人,没有收取任何好处费,也没有收取任何利息。是被告和原告是共同借钱给肖某某,原、被告之间没有借条,不存在借贷关系。
律师意见:原告与肖某某素不相识,不可能与肖某某形成借款合意,原告基于信赖借钱给被告,被告才是借款人。原告交付钱款给被告后,被告取得了资金的支配权,具体如何使用资金与原告无关。故原、被告之间,两被告与肖某某之间,存在两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向肖某某出借资金时,并未以中介和联系人身份向肖某某披露原告的信息。被告收到原告出借的400,000万元后如何支配使用,与原告无关
本案的争议焦点: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借贷的合意。
本案结果:法院判被告林归还原告借款4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