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慧律师亲办案例
张三共有物分割一案
来源:刘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09
浏览量:569

原告:张三

代理人:刘慧律师,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四

主要案情:

因旧城区改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张三、李四所居住的位于上海某处二层前厢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被纳入了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

张三因结婚于80年代将户口迁入该房屋,并居住二楼中厢房李四居住在边厢房张三一直居住该房屋至今。李四利用自己是承租人的身份单方面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未征询过张三的意愿,且在协议签订后只同意给张三补偿利益的五分之一。该房屋内5个户口。由此张三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居住面积取得补偿利益。

法院查明:张三居住的中厢房面积占租赁房卡面积的百分之七十李四居住面积占百分之三十。两个房间分门进出,共用灶间。

律师意见:虽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的征收补偿款。但要考虑房屋的历史来源,实际居住状况,有无未成年等因素。

本案结果:张三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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