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经营中,受托方已经将商铺租赁给案外人,委托方在受托人违约时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委托经营合同。
张三委托经营合同一案
(2016)沪仲案字第0452号
原告:张三
代理人:刘慧律师,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
被告:A公司
主要案情:
张三与A公司签订《商铺委托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张三将坐落于上海市沪太路某处商铺委托A公司统一经营,期限为15年,双方约定了A公司应每月支付张三租金,委托经营一年多后,A公司经营状况恶化,至2015年7月后租金未付。
张三认为A公司已经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A公司辩称:商铺已经租赁给他人使用,不能解除。
律师意见:A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与本案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A公司应自行解决。
本案结果:合同解除,A公司构成违约,支付违约金给张三。